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342T/2025-00313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11 | [ 发布日期 ] | 2025-11-11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342T/2025-00313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1-11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11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给予重庆佳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公示
当事人:重庆佳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UB3HXH
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缙云大道6号3幢
法定代表人:吴攀峰
经查:当事人的车检员当日对渝A068E6这辆车的外观检测时,送检人挪用非本车三角警示牌,当事人车检员未发现致以他人的三角警示牌替代被检车辆,而其对应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50611500002N0641419)显示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他人的三角警示牌替代被检车辆并出具合格报告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通报批评;2.处罚款25000元。
特此公示(公示时间3个月)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