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342T/2025-00312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11 | [ 发布日期 ] | 2025-11-11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342T/2025-00312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1-11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11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给予重庆银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公示
当事人:何冰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PRR183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帮贵
住所: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南路71号内
经营范围包含许可项目: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等。
经查:2025年1月26日至2025年2月13日期间,当事人使用未经校准的转向参数测试仪(编号为221408)对车牌号为渝DN6607、渝DZ7518、渝A72600、渝AZ6677车辆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
2025年2月11日,当事人对渝AZ6677车辆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检查时未打转向灯,未检查前转向信号灯和后转向信号灯,并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改正使用未经校准的转向参数测试仪对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以及在检测车辆时未检查前转向信号灯和后转向信号灯并出具合格报告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通报批评;2.处罚款25000元。
特此公示(公示时间3个月)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