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342T/2025-0008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16 | [ 发布日期 ] | 2025-04-16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342T/2025-0008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4-16 |
[ 成文日期 ] | 2025-04-16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重庆群雄汇科技有限公司)
渝北碚市监企撤〔2025〕4号
被许可人:重庆群雄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芮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5UG688
住所:重庆市北碚区缙云大道168号47幢1-4
2025年1月10日,本局工作人员收到刘宁春申请:反映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名登记为重庆群雄汇科技有限公司监事,申请撤销该登记。收到申请后,本局对被许可人重庆群雄汇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开展了调查,现查明:
2018年12月5日被许可人在向本局申请办理公司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了刘宁春作为公司监事的身份证明材料,取得监事备案。2025年1月10日刘宁春向本局投诉其对此不知情,对此备案事项不予认可。因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被许可人,本局于2025年1月16日将被许可人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5日,期间未收到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刘宁春身份证复印件;
2、刘宁春提交的申请书;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涉嫌冒名登记公示截图;
4、重庆群雄汇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
因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被许可人,本局依法于2025年3月3日通过本局网站以公告送达方式,向被许可人送达了《撤销重庆群雄汇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备案听证告知公告》,告知了被许可人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被许可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重庆群雄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取得的公司监事备案。
被许可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4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撤销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