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342T/2025-0001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03 | [ 发布日期 ] | 2025-01-03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重庆秉至劳务有限公司)
渝北碚市监企撤〔2025〕1号
当事人:重庆秉至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MB9B5L
住所: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云清路251号15-5
2024年9月9日,我局工作人员收到王凤投诉:反映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名登记为重庆秉至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撤销该登记。收到申请后,我局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开展了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0日在向我局申请办理公司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了王凤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2024年9月9日王凤向我局投诉其对此不知情,对此登记结果不予认可,并提交了登记资料不是本人签名的笔迹鉴定证明材料。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将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5日,期间未收到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异议,相关部门也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因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当事人,我局依法于2024年11月12日通过我局网站以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重庆秉至劳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重庆秉至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取得的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