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342T/2024-0038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01 | [ 发布日期 ] | 2024-11-01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2024年3季度“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2024年3季度“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四川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安装的违法行为案
2024年8月1日,北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四川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安装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9日,北碚局执法人员前往四川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曹家沟附近的工地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现场使用的压力管道未办理登记和检验。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9日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在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曹家沟附近的工地提供隧道开挖、支护等服务。2024年1月2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有压力管道正在使用,公称直径200mm,长度共6米,使用介质为空气,该压力管道属于特种设备。当事人上述管道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报告》,且上述压力管道为当事人自行设计安装,当事人未获准从事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等业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北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重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案
2024年9月11日,北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重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696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46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日,北碚局收到北碚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抄告单,文中称某(重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收费不规范的问题。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4日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执行的停车收费分为三类:客人及员工车辆,免费;外来车辆为时租卡A,收费标准为:3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20元,24小时内不超过30元;四联公寓及老干楼车辆为时租卡B,收费标准为2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10元,24小时内不超过20元。应当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是:三轮车、小型车每小时内不超过2元/小时,12小时内不超过8元/次,24小时内不超过15元/次。自2023年12月5日至2024年3月4日案发期间,当事人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对进入该停车场的5289辆(次)临时停放的小型车共收取了停车费57293元,按照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应收停车费32830元。当事人不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共计多收费用为57293元-32830元=24463元。另查明,当事人在提供停车场服务时,未在停车场公示停车收费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价格法》第十二条。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重庆)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一)项的规定案
2024年8月9日,北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重庆)贸易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9日,我局接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兴市监案移【2024】051606002号),称某(重庆)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近似的标识。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正品“小杨臻选”委托或授权的情况下,于2023年10月16日擅自委托他人生产了一批与正品“小杨臻选”及其近似的抽绳式垃圾袋。数量为1万包,金额2.3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一)项的规定。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四: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涪城区某餐厅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5月23日,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涪城区某餐厅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224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3日,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相关单位移送的案源线索,查获当事人发布含有“私人定制河鲜,宴请你心中尊贵的客人”等字样的广告,支付广告费4400元。经查,当事人在经营的菜品中使用的“柳杆儿”“江团鱼”“三角峰”“娃娃鱼”等鱼类均是从绵阳、成都等水产经营者购进的人工养殖鱼,其宣传的“河鲜”与实际情况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五:绵阳市江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案
2024年7月24日,绵阳市江油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特种设备检验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0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4日,绵阳市江油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9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在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检验过程中,存在再热蒸汽热段管道对接焊缝抽检比例不足30%、未对压力容器的接管角接接头进行表面缺陷检测、综合安全状况评级评定无依据、压力容器宏观检验缺项、未按规范格式出具压力容器检验报告、未将锅炉外部检验时发现的问题告知锅炉使用单位等违法行为。当事人项目经理负有直接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特种设备检验的违法行为;绵阳市江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六:绵阳市梓潼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梓潼县某幼儿园采购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用油案
2024年5月7日,绵阳市梓潼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梓潼县某幼儿园采购未标注生产日期食用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和没收涉案菜籽油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5日,绵阳市梓潼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的后厨存料间进行检查时,发现1桶已拆封的食用油未标注生产日期,该桶装食用油属于预包装食品。经查,当事人当天从某粮油经营部购进涉案食用油1桶,货值金额400元。购进后,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对食用油的外包装信息进行查看和如实记录。案发后,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证照和进货票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绵阳市梓潼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