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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4-0016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08 [ 发布日期 ] 2024-04-08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2024年1季度“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绵阳市盐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盐亭县某加油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1219日,绵阳市盐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盐亭县某加油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108日,盐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盐亭县某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加油站雨棚以及入口处立牌都印有“”图案。经查,当事人自20229月以来,在经营场所使用“图片2.png”图案用于宣传,该“图片2.png”图案从构图、色彩、外形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图案相近似。按照《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规定,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经营场所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图案,构成商标侵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盐亭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绵阳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查处绵阳市涪城区经开某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426日,绵阳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依法查处绵阳市涪城区经开某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和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1115日,绵阳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发现“一次性使用鼻氧管”“一次性使用负压采血器”均超过有效期,“透气胶带”无相关合格证明。经查,当事人使用的“一次性使用鼻氧管”已超过有效期180天,“一次性使用负压采血器”已超过有效期900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五十五条的规定,绵阳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和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绵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查处绵阳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

2024223日,绵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依法查处绵阳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28元和罚款2.4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1026日,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对绵阳某电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进行电梯维保。经查,20236月至7月,当事人对某小区电梯进行维保,在未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要求对所有维保项目进行维保的情况下,出具虚假电梯维保记录,获利132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绵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28元和罚款2.4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2024229日,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某学校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作出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0元的行政处罚。

20231226日,北碚局通过12315平台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在当事人食堂用餐,在食用过程中发现炒油麦菜中有蚯蚓。经查明,举报人在该食堂就餐时发现炒油麦菜中的蚯蚓,系当事人食堂工作人员在清洗油麦菜不干净所致。尽管当事人迅速向消费者道歉并免单补偿,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管局仍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北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碚区某餐饮店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案

2024325日,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碚区某餐饮店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的违法行为,作出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元、罚款160元的行政处罚。

20231023日,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人通过美团外卖点外卖,当天食用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食材与订单不相符。经查实,当事人在加工时,用猪肉充当牛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7元;3.处罚款1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案

2024119日,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作出罚款3.3万元,没收8箱假冒郎酒的行政处罚。

20231227日,我局对位于北碚区云康路的当事人库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其库房有待售的商标为“郎”的青花郎酒数箱,其中8箱现场经权利人委托人鉴定,为非权利人生产也不是权利人委托人生产。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上述8箱郎酒进行了依法扣押。

经查,当事人为销售给沈某,通过网络获得了购进假冒郎酒供货渠道。遂购进了8箱标称有“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花郎酒,每箱6瓶,共计48瓶。双方约定销售价格为3600元/箱。违法经营额为28800元。因尚在待售过程中即被我局查获,本案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碚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3万元,没收8箱假冒郎酒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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