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342T/2024-0000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0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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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0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0 |
北碚区市场监管局第四季度“铁拳”行动典型案件公布
一、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市北碚区某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10月20日,北碚局接到投诉,称重庆某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活动,且经营的食品“缙云山甜茶”没有标识标签。接到投诉后,本局高度重视,立即对涉事公司展开现场检查,固定相关证据。现场发现8盒“缙云山甜茶”,外包装为绿色纸盒内包装为两个铁盒,每一铁盒有十袋茶叶。该产品仅在外包装上有缙云山甜茶字样,并无任何标识标签,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查封扣押。经局领导批准,于2022年10月20日,依法对其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重庆某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在线上平台微信小程序“北碚旅游集散中心”销售的“缙云山甜茶”,在其宣传界面的广告中,其广告内容涉及“三降(降血压、降血糖、降血脂)”等功能。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功效的证据、供货方资质和检测报告,且产品外包装上并无任何标识标志及宣传产品功效的相关标示。
上述“缙云山甜茶”销售价:428元/盒,上架后共销售8盒,均已退货退款。广告费用200元。
重庆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600元,没收违法所得428元的行政处罚。
二、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6月8日,我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通报,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味海带(香辣味)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不合格。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同批次产品。后经当事人申请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
经查,从2023年3月10日到2023年6月1日,当事人采用同样工艺、配方、关键控制参数生产上述风味海带(香辣味)一共生产9次,共80件,包装规格是2.5kg/袋×4袋/件,已全部销售给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价格是55元/件。其中生产日期为2023-04-25生产的产品共11件,生产日期为2023-05-16的产品共3件。当事人对涉及的所有批次产品召回,因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400元,罚款30000元的处罚。
三、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碚区某商贸部涉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4月10日,北碚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北碚区某商贸部在现场进行的视频宣传内容为虚假宣传。对现场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固定证据。经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4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发现当事人从事食品销售、养生保健服务等工作,在进行“欧赞优-紫苏油软胶囊”产品宣传活动时播放的视频内容涉及改善糖尿病、高血压、骨质疏松、风湿性关节炎等功效。外包装显示该商品是一款保健食品,主要成分为亚麻酸;产品说明书中并未标识有上述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经营模式为组织消费者到店参加宣传活动后,再进行销售,销售价为100元/瓶,目前该产品仍处于宣传阶段,尚未进行销售。
北碚区某商贸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给予了当事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