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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3-0032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22 [ 发布日期 ] 2023-09-22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3-0032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9-22
[ 成文日期 ] 2023-09-22

北碚区市场监管局第三季度“铁拳”行动典型案件公布


一、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郑某涉嫌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案

2023年1月30日,消费者到北碚区某生活超市进行购物时,以8.9元/个的价格买了1个卤猪肘,后发现该卤猪肘已发生霉变。遂1月31日对涉事超市进行了投诉举报。

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当天未发现无感官异常的食品。并调取了当事人的经营证照,对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对当事人销售发霉食品的事实,涉案物品的货值金额,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已退回违法所得取得消费者谅解的事实,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固定。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给消费者霉变卤猪脚,违法所得为8.9元,已退赔消费者,涉案卤猪肘已被当事人自行销毁。

当事人销售腐败变质的卤煮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以罚款5000元。

二、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查办重庆北碚某医院有限公司使用劣药案

2023年2月21日下午,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重庆北碚某医院给病人输液用的氯化钠注射液0.9%已过期。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信息后,第一时间向区卫健委填报相关信息,两个部门执法人员决定开展联合调查,并于当天下午到重庆北碚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北碚某医院于2023年2月21日上午给病人陈某动手术,手术后就推到病床53床,开始进行输液治疗,下午1点左右,病人家属发现正在给病人陈某输液的液体氯化钠注射液0.9%已经超过保质期,液体还剩下100ml左右。病人家属发现氯化钠过期后,立即将情况告知了该医院护士,护士将上述过期氯化钠液体撤走,更换了一瓶新的氯化钠注射液进行输液。

重庆北碚某医院使用的药品超过了有效期,该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作出:1.没收本局依法扣押的氯化钠注射液1袋(渝北碚市监财清〔2023〕10号);2.没收违法所得12.3元;3.处罚款人民币120000元的处罚。

三、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涉嫌发布虚假食品广告案

2023年1月,北碚局接到投诉称,位于北碚区的某农副产品经营部拼多多“龙凤桥农副产品”店售卖的灵芝孢子粉,该产品宣传图片违法宣传功效。

接到投诉后,北碚局于1月9日,对被投诉人经营的北碚区某农副产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灵芝孢子粉时在拼多多宣传图片、店堂广告宣传栏多处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且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经领导批准,于2023年1月10日依法对其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北碚区某农副产品经营部作为广告主,在其产品销售宣传图片中宣传的广告内容使用了医疗用语并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北碚区某农发产品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机关依法给予了当事人罚款33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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