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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3-0020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24 [ 发布日期 ] 2023-07-24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3-0020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7-24
[ 成文日期 ] 2023-07-24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福明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渝北碚市监处字〔2023〕225号

当事人:重庆福明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305142536F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北碚区龙溪路92号

法定代表人:代庆富

2022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有衬里消防水带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上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从高邮市江山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购进抽检批次有衬里消防水带20套,购进价格为100元/套,当事人未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

2022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20套上述有衬里消防水带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重庆消防安全技术研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140元/套的价格购买了2套规格型号为规格型号:8-65-20-涤纶长丝/涤纶长丝-聚氨酯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用于检测,当事人免费提供2套上述有衬里消防水带作为备样封存于重庆福明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1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前,当事人已将剩下的16套抽检批次有衬里消防水带售出。经检测,有衬里消防水带耐磨性能项目技术指标要求按5.12进行耐磨试验后,试样在设计工作压力为0.8Mpa下,不应发生渗漏或破裂,检验结果为在耐磨试验中发生破裂。上述有衬里消防水带耐磨性能项目不符合GB 6246-2011标准,依据《重庆市北碚区消防水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流通领域)》,被判定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2-JDCJC100177)。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销售上述有衬里消防水带的货值金额按抽样基数算为140元/套×20套=2800元,违法所得为(140元/套-100元/套)×18套=7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经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事实及身份情况;

2.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的数量、价格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事实;

4.《检验报告》(NO:2022-JDCJC100177),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为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产品;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2002328)1份,证明对当事人抽取样品的数量、基数、价格等情况;

6.送达《检验报告》的回执1份,证明当事人已收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

本局于2023年4月18日以渝北碚市监告字〔2023〕13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13年4月19日请求本局免除行政处罚,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有:一是当事人主观上不存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是该水带有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当事人不存在销售不合格水带的违法行为;三是水带不合格是生产厂家技术指标问题,与当事人无关;四是当事人已经停止销售上述水带,且经营困难,缺乏支付罚款的能力,如果对其进行处罚,当事人只有关门;5.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经复核,本局认为,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消防水带时未索取进货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故对当事人第一、二、三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当事人已经将抽检批次的消防水带销售殆尽,且无法追回,当事人陈述经营困难,缺乏支付罚款能力,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本局对当事人的第四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时积极配合调查且能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局对当事人的第五点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本局认为,为了维护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制定了《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产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履行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当事人经营耐磨性能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衬里消防水带,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相关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

因当事人经营的产品为消防产品,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裁量基准中从重处罚的规定。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4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720元;

3.没收2套(规格型号:8-65-20)有衬里消防水带。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通过银行柜台或缴款二维码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的账户。逾期未缴纳的,每日可以依法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是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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