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342T/2023-0008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3-31 | [ 发布日期 ] | 2023-03-31 |
北碚区市场监管局第一季度“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
案例1:
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余**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案
2022年10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的诊疗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诊室一、诊室二的储药柜里,各发现1瓶全英文标签的塑料瓶。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药品实施了扣押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扣押物品系当事人诊所内医生通过微信朋友圈代购产自美国的药品,购进价29.00元/瓶。该药品瓶体标签只有英文、数字和图案,无外包装、无说明书和无合格证明,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证明文件。当事人将涉案境外药品“草莓 局部麻醉凝胶”使用在儿童乳牙拔除手术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5000元,没收涉案境外药品“草莓 局部麻醉凝胶”2瓶。
案例2:
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碚区某卤菜店违反《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案
2022年9月19日,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某卤菜店在用电子秤进行检定,经鉴定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09月22日经批准依法对有关涉嫌违法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2年9月19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现场使用5kg砝码对某卤菜店唯一在用且未经检定的“银之衡®”535#电子秤进行检定,电子秤置零去皮后重量显示为5.750kg、按动单价1后重量显示为5.255kg、按动单价2后重量显示为5.505kg、按动单价3后重量显示为5.755kg、按动单价4后重量显示为6.005kg、按动单价5后重量显示为6.255kg、按动单价6后重量显示为6.505kg,经检定判定为不合格并张贴了检定不合格标签(B0022756),器具编号060,检定日期2022年9月19日。由于某卤菜店未建立进销台账,故销售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该卤菜店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秤用于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据《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和《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给予了如下处罚:1.没收“银之衡®”535#电子秤1台;2.罚款500元。
案例3: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料案
2022年9月14日,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作为食品原料的优质花生米(散装)进行抽检,优质花生米(散装)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0月19日经批准依法对有关涉嫌违法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上述花生米基数为2.5kg,执法人员以13.8元/kg价格购买了优质花生米(散装)2kg用于抽样,其中1kg用于备样。经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标准指标为≤20μg/kg,实测值为264μ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除抽样外,剩余0.5kg花生米已经销毁处理。
当事人采购作为食品原料的优质花生米(散装)的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属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7.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