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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1-002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日期 ] 2021-07-07

校外培训机构广告发布指引

为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广告行为,引导校外培训机构以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合法合规开展校外培训广告宣传,预防和减少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校外培训机构从事广告宣传提出如下指引:

一、在本市从事学科类文化培训、兴趣类培训(包括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发布广告适用本指引。

二、发布校外培训广告应当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1. 发布学科类校外培训广告,必须持有教育部门办学许可并取得《营业执照》或经过民政部门登记。

2.发布兴趣类校外培训广告,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并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3.未取得办学许可或不具有相应经营范围不得发布与校外培训相关的广告。

三、广告中使用的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当使用全称或者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法人简称。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使用学校名称,应当同时加上“培训”字样。

四、广告中涉及的课程设置或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和经营范围。

五、从事学科类文化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发布广告应当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与备案内容保持一致。

六、广告中不得含有下列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1. 虚构培训机构办学许可事项、合作方式及对象、培训课时、曾获荣誉、赠品发放数量等;

2. 虚构教师资质、学历、教龄、教培经验、授课时长、工作履历、曾获荣誉等;

3. 虚构培训效果,宣传伪造或无法验证的培训效果等;

4.虚构学生、家长以感谢信、锦旗、贺信等方式反映培训效果的评价;

5. 其他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七、广告中不得含有下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内容或用语:

1. 保过、通过、提升、短期突破高分、速成、XX天逆袭、提分、轻松本科梦等类似的表述或用语;

2. 宣传的内设班级名称中使用具有承诺性质的词语(如:提升班、保过班、押题班等);

3. 其他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内容或用语。

八、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授课,如拟任或曾任的命题组老师、阅卷组成员等。

九、不得含有下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内容:

1. 各级教科院、从事教育研究的学术刊物、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的名义或形象;

2. 从事教育研究的专家以及在职在编的教师名义或形象(包括影视作品中的教师形象);

3. 学生、家长直接向消费者推荐或学生培训前后成绩对比或直接展示学生成绩证明培训效果;

4. 挑选好的学生或家长评价进行刻意展示;

5. 以贺信、喜报、感谢信、光荣榜、优生榜、上线榜、录取榜、提分榜、成绩排行榜等进行广告宣传。

十、广告中涉及培训费用的,不得含有超过3个月或者60课时费用的内容。

十一、广告中涉及培训价格促销的,应当标明折价、减价的基准和对应的课程及数量、活动期限,有附加条件的,应当同时标明参与促销的条件。

十二、广告中涉及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培训费用的,应当标明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和使用条件。

十三、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的课程、图书、礼包等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示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十四、不得在广告中通过曲解、误读国家有关义务教育政策,故意渲染紧张氛围,引起家长或学生的焦虑情绪,诱导参与校外培训。

十五、不得以“最新通知”、“好消息”、“新政”、“限时秒杀”、“抄底价”等方式欺骗家长或学生诱导点击广告内容。

十六、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校外培训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成绩单、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校外培训广告。

十七、不得在广告中含有劝诱学生要求家长购买课程的用语或内容。

十八、不得在广告中含有分期付款实际诱导进行金融借贷的内容。

十九、不得在广告中含有“小升初”“初升高”及其他超前超纲培训内容。

二十、不得含有《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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