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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342T/2023-0029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强制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12 | [ 发布日期 ] | 2023-09-12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碚市监处罚〔2023〕227号
当事人:北碚区大盆骨火锅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CA4GWH66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古佛新村集资楼4、5、6号
经营者:陈敦洪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古佛新村集资楼4、5、6号
2023年5月25日,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古佛新村集资楼4、5、6号的北碚区大盆骨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土豆粉(桥山)53袋,产品标识净含量:180克,制造商:南充市龙恒食品厂,生产日期:20230130,保质期:90天。上述土豆粉(桥山)在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限。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土豆粉(桥山)实施了扣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5月25日报请局领导批准,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陈敦洪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于2023年6月26日调查终结。
经查:北碚区大盆骨火锅店,成立于2023年2月,主要从事餐饮服务。2023年5月25日,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土豆粉(桥山)53袋,上述土豆粉(桥山)产品标识净含量:180克,制造商:南充市龙恒食品厂,生产日期为20230130,保质期90天,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20多天时间。2023年3月18日当事人从观音桥银鑫楼农贸市场1号购进土豆粉(桥山)100袋,加工后对外提供餐饮服务。
当事人经营使用土豆粉(桥山)数量53袋,货值金额39.75元(以进货价计算75÷100×53元)。由于当事人没有建立健全进出货台账,无法确定当事人经营使用100袋土豆粉(桥山)的时间,所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2、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3、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文书、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本局将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扣押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
本局依法于2023年 月 日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土豆粉(桥山)加工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数量少,涉案金额较少,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歀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本局依法扣押的土豆粉(桥山)53袋(财物清单编号:202359-1);2、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通过银行柜台或缴款二维码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的账户。逾期未缴纳的,每日可以依法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