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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3-0000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18 [ 发布日期 ] 2022-10-18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碚市监处字〔2022244

当事人:北碚区**食品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6006CHXC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龙凤三村77号附31号

经营者:邢**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6月21日,受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货架上待售的食用农产品香蕉进行了抽样检验,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7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其时现场已无不合格批次香蕉,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7月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龙凤三村77号附31号从事水果、预包装食品零售经营活动。

2022年6月21日,受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人员对当事人货架上待售的食用农产品香蕉共计10kg进行了监督抽样,随机抽取其中的4.7kg,按10元/kg的价格支付购样费47元,送该院检验。该院于2022年7月15日出具《检验报告》(No:2022-03SP06090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7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C22500109650845406)及《检验报告》(No:2022-03SP060904),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也未对抽样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判定依据提出异议。

抽样后剩余的5.3kg涉案香蕉已于2022年6月21日当天按10元/kg的价格销售完。本案货值金额10kg×10元/kg=1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00元。

另查明:当事人采购涉案香蕉,未查验和留存供货方的营业执照,未向供货方索要并保存进货票据,未做进货查验记录,不能说明其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邢道冬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检验报告》(No:2022-03SP060904)及其送达回证1份,《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1份,抽样时照片1组,对当事人邢**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当事人对涉案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也不能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事实;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2022年食品区级抽检任务委托书》影印件1份,证明检验机构资质。

本局于2022年9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北碚市监告字〔2022〕197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多菌灵是一种农药。当事人经营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涉案货值金额较少,违法所得也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罚款25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通过银行柜台或缴款二维码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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