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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4-0013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28 [ 发布日期 ] 2024-03-28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北碚市监处罚〔20245


当事人:重庆迈捷电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5D6W6A

住所: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18号1幢2-1

法定代表人:程昱

2023年8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联合浙江特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提供电梯维保服务的重庆市北碚区西南雅筑小区的电梯开展维保质量专项抽查,检查发现该小区电梯(电梯编码:335180,设备代码:311050010913020100209)应急救援电话失效、应急照明失效。

本局于2023年10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12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与重庆市渝北区福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有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负责对重庆市渝北区福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重庆市北碚区西南雅筑小区的所有电梯进行维保,维保起止时间为2023年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止。

另查实:重庆市北碚区西南雅筑小区的电梯(电梯编码:335180,设备代码:311050010913020100209)2023年8月的维保计划为:2023年8月1日进行半月保,2023年8月16日进行季度保,2023年8月30日进行半月保。2023年7月30日,上述电梯因故障拉闸断电,直至2023年8月27日修复,随即重新投入使用。2023年8月仅在30日进行了半月保,2023年8月27日重新投入使用后未调整维保计划,至2023年8月29日未进行维保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被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2.当事人与重庆市渝北区福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保的事实

3.涉案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打印件、《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电梯档案详情及维保计划打印件,证明涉案电梯的的基本情况。

4.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北碚)市监特令〔2023〕第082802号),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5.涉案电梯维保记录打印件,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6.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事实。

2023年121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北碚市监罚告〔2023〕391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规定:“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在维护保养中未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应当予以罚款

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情况不足一个月,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个一般情节,三个减轻情节。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八条第一项:“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综合衡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在维护保养中未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银行柜台或缴款二维码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每日可以依法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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