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行政处罚 >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1-0020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强伦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渝北碚市监处字2021〕123号

字号名称:重庆强伦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6673393806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梨树湾30号;

实际经营地:北碚区嘉德大道107号重庆瑜煌电力制造有限公司空场地;

法定代表人:x

经营范围:再生资源的回收、研发;回收、研发、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金属(不含稀贵金属)、废旧物资。

当事人在北碚区嘉德大道107号重庆瑜煌电力制造有限公司空场地使用起重机械从事废旧金属经营活动,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我局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仍未改正,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3月17日,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北碚区施家梁镇应急管理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当事人使用两台起重机械特种设备(产品编号:42704133920180009、421041052201900668)进行生产经营,检查发现存在三个问题,分别是:1、起重机械(42704133920180009)防脱落装置失效;2、现场无法提供作业人员有效文件;3、现场无法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北碚)市监特令[2021]施家梁第3-17号},要求当事人于2021年4月18日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21年5月12日,我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当事人修复了起重机械(42704133920180009)防脱落装置,现场作业人员操作证取得了有效文件,但仍无法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我局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调查。当事人2021年5月14日制作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组织演练,并于5月18日向我局提交了预案文书。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经我局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改正事实;

3. 《证据复制单》2份,证明当事人在我局立案后制定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事实。

本局依法于2021年5月25日以渝北碚市监告字2021〕

1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起重机械在空场地进行废旧金属的装卸、拆解、分类,属于人车混流、人物混杂的地方,安全隐患极大,很容易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当事人缺乏特种设备“3211”主体意识,在责令改正的情况下仍未改正。因当事人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在本局2021年3月17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于2021年4月18日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1年5月12日我局再次检查时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之规定,属于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之行为。

当事人于我局立案调查后,主动制作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于5月18日向我局提交了预案文书,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

入一般交款书,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每日可以依法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碚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6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下载: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强伦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