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行政处罚 >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342T/2021-0020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6-08 | [ 发布日期 ] | 2021-06-16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上善置地有限公司)
渝北碚市监处字〔2021〕136 号
当事人:重庆上善置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733853551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熙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夏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0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2xxxxxxxx
2021年3月,我局接群众举报,称当事人在北碚区两江名居小区的宣传牌上宣称购买渝能嘉湾壹号的业主可以就读朝阳小学、西师附中。而根据区教委的划片规定,该小区无法就读辖区西师附中,涉嫌虚假宣传。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5日,对两江名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小区安装有45块“国贸物业公告栏”,公告栏下方有“渝能嘉湾壹号买墅区洋房读十强名校重庆十强朝阳小学重庆三强西师附中”字样的广告。经我局调查收集涉案广告设计样稿、支付凭证、北碚区义务教育阶段划片招生范围文件等证据,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15年9月销售其开发的渝能嘉湾壹号房地产项目时,为两江名居小区设计制作了45块“国贸物业公告栏”,该“公告栏”的下方有“渝能嘉湾壹号68206111 买墅区洋房 读十强名校 重庆十强朝阳小学 重庆三强西师附中 千亩法式湾区小镇36万起 104万止 建面约70~111㎡l支出公积金”字样的广告。该广告持续发布于两江名居小区直至2021年3月15日案发。
另查明,2018年9月10日公布了重庆市北碚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蔡家片区义务教育阶段划片招生范围的通知》(北碚教法【2018】270号),明确将当事人销售的渝能嘉湾壹号小区划入兼善中学蔡家校区的招生范围后,当事人并未拆除涉案广告。区广告宣传信访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于2020年6月和12月,先后两次约谈了当事人在内的辖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会上区教委传达了《关于贯彻落实入学资格不得与商品房销售挂钩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当事人仍未对上述广告进行清理,使该广告处于持续发布。
上述广告由重庆主导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因当事人与该广告公司签订包干合同,在设计上述广告期间,当事人向重庆主导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支付了三个月的设计费共计201000元,但无法单独计算上述广告的设计费用。同时因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的制作费用,故当事人设计制作上述广告的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委托书原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本局制作的对当事人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事实。
3、我局制作的对当事人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对广告设计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我局对当事人财物档案室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设计制作发布上述广告的过程。
4、我局制作的对重庆两江名居物业服务中心经理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事实。
5、我局向区教委的函及区教委的复函、区教委划片文件等,证明从2018年9月10日起当事人销售楼盘不在西大附中招生范围之内,不能就读西大两江实验中学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宣传费的《记账凭证》及相关附件、对重庆凌源广告有限公司、重庆主岛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询问材料,证明当事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事实。
本局依法于2021年 月 日以渝北碚市监经告字〔202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2018年9月后当事人在明确其所开发的楼盘初中入读兼善中学蔡家校区的情况下,仍使用“渝能嘉湾壹号 68206111 买墅区洋房 读十强名校 重庆十强朝阳小学 重庆三强西师附中 千亩法式湾区小镇……”的广告进行宣传的行为,可能使人对该楼盘教育设施情况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中所指的虚假广告,应当予以处罚。
当事人上述广告从2015年发布延续至2021年3月15日,发布时间长,已引起了业主多次信访和集访,造成了社会不良影响,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 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五)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规定,可以从重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消除影响;
2、处罚款人民币80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交款书,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每日可以依法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碚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6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