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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1-00048 [ 发文字号 ] 渝市监办发〔2020〕191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销售责任主体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健全完善食品销售安全自查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局:

为督促食品销售责任主体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的通知》(市监食202099号)精神,制定了《食品销售责任主体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见附件1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督促食品销售责任主体狠抓落实,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努力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食品销售责任主体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努力营造食品销售责任主体自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对食品销售相关责任主体核发营业执照、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快检抽查、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等工作之机,将主体责任内容送到相关责任主体手中。通过上门宣传、现场讲解、分类集中培训等多种方式,督促各类食品销售责任主体不断增强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自觉性,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自身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评价,不断规范和强化销售过程控制,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要指导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在会员单位中积极开展《指南》的宣传普及工作,督促会员单位自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到守法经营、诚信自律,不断健全完善食品行业安全状况自查机制和行业自查规范。

二、切实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一)自查对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活动的销售者,均应当依法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开展经常性的食品安全自查。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运输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责任主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

(二)自查内容。食品销售责任主体应当对照《指南》明确的对应主体所列举的自查项目,逐项开展自查,如实记录自查情况,妥善保存相关自查资料。对上一次自查发现的问题项目,应当作为下一次自查的必查项目。食品销售责任主体可以结合自身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对自查项目进行细化和补充。

(三)自查频次。直接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活动的销售者,应当综合考虑所销售的品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自行确定自查频次。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运输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责任主体开展经常性的自查。食品销售责任主体可根据销售品种的风险高低和销售过程控制要求,增加对高风险和较高风险销售品种以及易发问题项目的自查频次。

(四)问题处置。对自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要如实记录,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自行整改。发现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五)自查评价情况报告。食品销售责任主体在开展经常性的食品安全自查的基础上,原则上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项目自查结果评价,如实填写《食品安全自查情况评价表》(见附件2)。直接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活动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完成全项目自查评价后15日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食品安全自查情况评价表》,如实报告自查评价结果。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运输服务提供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责任主体,在完成全项目自查评价后15日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食品安全自查情况评价表》,如实报告自查评价结果。具备条件的其他食品销售责任主体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起好引领示范作用。鼓励食品销售责任主体采取电子方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食品安全自查情况评价表》。

三、鼓励食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检查

(一)建立健全自查制度。鼓励食品行业协会建立健全食品行业安全状况自查评价制度,组织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会员单位或者邀请第三方食品安全评价机构,定期开展行业食品安全自查、互查,引导和督促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依法经营。

(二)健全完善自查内容。鼓励食品行业协会对照《指南》所列举的检查项目,对被检查的会员单位开展全项目检查,如实记录检查结果,并对被检查的会员单位作出自查评价意见。食品行业协会可以根据行业自查评价的需要,对《指南》进行细化和补充,制定食品行业安全自查规范。食品行业协会制定的食品安全自查规范可以征求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意见。

(三)合理确定自查频次。鼓励食品行业协会定期组织食品行业安全状况自查评价。原则上,每年度组织1次自律检查,自查覆盖面不低于本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50%

(四)健全完善问题处置机制。对自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以行业协会的名义督促有关会员单位按要求整改到位;其中,对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督促有关会员单位停止食品销售活动,并向有关会员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有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直接报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健全完善自查情况报告制度。鼓励食品行业协会在完成年度自律检查的基础上,如实填写《食品安全自查情况评价表》,并在完成全项目自查评价后15日内,主动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食品安全自查情况评价表》,如实报告年度食品行业安全状况自查评价结果。

(六)认真做好自查工作总结。鼓励食品行业协会每年对行业自查的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本行业存在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并对行业提出自律整改要求。

四、加强对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监督检查

(一)强化监督检查。食品安全自查是食品销售责任主体重要的主体责任。要把督促食品销售责任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与风险分级管理、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有机结合,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食品销售责任主体狠抓自查制度的全面落实,凡未认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未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不定期抽查检查。要对食品行业协会建立食品行业安全状况自查评价制度和开展行业安全状况自查评价的情况进行抽查,并以此作为评价食品行业协会自律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对监督检查发现会员单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而行业协会未建立自查评价制度或未开展行业安全状况自查评价的,要对行业协会组织实施责任约谈或者进行通报。

(三)妥善处置自查报告的问题。要认真对待食品销售责任主体、食品行业协会报告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对食品销售责任主体存在的个性问题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整改到位,对存在的行业共性问题要及时在行业内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治理。

五、开展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要督促食品销售责任主体在全面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基础上,发动被公示的“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向社会公开“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承诺内容参见附件3),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承诺内容。各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动员有条件的食品商场(超市)开展放心食品自我承诺活动。至2020年底,每个区县被公示的“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应当公开自我承诺;至2021年底,每个区县至少有 1家以上食品商场(超市)公开自我承诺。

鼓励食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食品安全自我承诺,不断提升行业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诚信自律水平。

鼓励所有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者主动开展食品安全自我承诺。

附件:1.食品销售责任主体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

2.食品安全自查情况评价表

3.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参考模板)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1116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渝市监办发〔2020〕191号.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销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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