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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6-000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05 [ 发布日期 ] 2026-02-05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6-000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2-05
[ 成文日期 ] 2026-02-05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8号)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批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北碚区果然甜水果店经营的桂圆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果然甜水果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桂圆(购进日期:20251022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桂圆销售。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1.75元;3.处罚款1000元整。

二、北碚区果真甜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果真甜水果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龙眼(购进日期:20251125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龙眼销售。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3.6元;3.处罚款1000元整。

三、北碚区果汇优鲜水果店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果汇优鲜水果店经营(以下简称当事人)的龙眼(购进日期:20251125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龙眼销售。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3元;3.处罚款1000元整。

四、北碚区瑞毅顺水果店经营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瑞毅顺水果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龙眼(购进日期:20251127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龙眼销售。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0.16元;3.处罚款1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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