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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342T/2025-00298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2 | [ 发布日期 ] | 2025-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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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0-22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2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29号)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8批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北碚区鹏湖副食店销售的蜜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鹏湖副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蜜薯(购进日期:2025年7月6日),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蜜薯销售。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6.71元。
二、北碚区杨侯杰餐饮服务部加工销售的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杨侯杰餐饮服务部(以下简称当事人)加工销售的馒头(加工日期:2025年7月22日),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馒头。由于该批次馒头除抽检外,其余已全部销售并食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7.6元。
三、北碚区邱氏饮食店加工销售的鲜肉包子、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邱氏饮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加工销售的馒头(加工日期:2025年8月14日)、鲜肉包子(加工日期:2025年8月14日),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鲜肉包子、馒头。由于该批次鲜肉包子、馒头除抽检外,其余已全部销售并食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9元。
四、北碚区四禾餐饮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四禾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5年7月28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碗为复用餐饮具,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五、北碚区憨小二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憨小二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5年7月29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碗为复用餐饮具,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六、北碚区胡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胡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5年7月29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碗为复用餐饮具,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七、北碚区蔡家岗镇嘴巴香川菜馆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蔡家岗镇嘴巴香川菜馆(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5年7月30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碗为复用餐饮具,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加强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