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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5-0026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28 [ 发布日期 ] 2025-09-28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5-0026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28
[ 成文日期 ] 2025-09-28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25号)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批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北碚区赖二生活超市销售的蜜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赖二生活超市(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蜜薯(购进日期:2025530日),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蜜薯销售。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并且供货商承认承认涉案蜜薯是从其处购进。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在责令改正期间已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向本局提供了整改报告。至案发时,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北碚区经廷会包子铺销售的白面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经廷会包子铺(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白面馒头(加工日期:2025716日),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白面馒头。由于该批次白面馒头除抽检外,其余已全部销售并食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8元。

三、北碚区言宇餐饮店销售的白面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言宇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白面馒头(加工日期:2025716日),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白面馒头。由于该批次白面馒头除抽检外,其余已全部销售并食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8元。

四、北碚区热火汤锅馆采购的方竹笋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热火汤锅馆(以下简称当事人)采购的方竹笋(生产日期:2025315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方竹笋。由于该批次方竹笋除抽检外,其余已全部食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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