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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5-0025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23 [ 发布日期 ] 2025-09-23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5-0025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23
[ 成文日期 ] 2025-09-23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24号)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北碚一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红心蜜薯(购进日期:202564日),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氟菊酯和高效氯氟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红心蜜薯售卖。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如实记录了所购红心蜜薯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了相关凭证,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至案发时,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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