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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4-0047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31 [ 发布日期 ] 2024-12-31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4-0047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31
[ 成文日期 ] 2024-12-31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58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启商商贸有限公司静观分公司销售猕猴桃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启商商贸有限公司静观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猕猴桃(购进日期:20241020日),经抽样检验,氯吡脲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猕猴桃销售。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罚款2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3.81元。

二、北碚区逸闻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逸闻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老姜(购进日期:202493日),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老姜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作为食材使用完毕。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当事人开展了自查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3.68元;2.罚款500元。

三、北碚区纤夫火锅店经营的方竹笋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纤夫火锅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方竹笋(生产日期:2024823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方竹笋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作为食材使用完毕。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当事人开展了自查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处罚款25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四、北碚区康轸老火锅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荔浦芋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康轸老火锅店(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荔浦芋头(购进日期:2024911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荔浦芋头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作为食材使用完毕。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当事人开展了自查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处罚款15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24.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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