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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4-0046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26 [ 发布日期 ] 2024-12-26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57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北碚区航波副食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航波副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495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不合格批次的香蕉销售。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2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4.84元。

二、北碚区玖号超市经营的青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玖号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青椒(购进日期:202495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不合格批次的青椒销售。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处罚款25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219.2元。

三、北碚区寓喜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山药、香芋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寓喜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山药(购进日期:2024910日),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香芋(购进日期:2024911日),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山药、香芋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作为食材使用完毕。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当事人开展了自查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处罚款15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66.87元。

四、北碚区寻厨记餐饮店经营的小米辣(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寻厨记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小米辣(辣椒)(购进日期:202495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小米辣(辣椒)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作为食材使用完毕。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当事人开展了自查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处罚款25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47.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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