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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342T/2024-0044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6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6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52号)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力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椒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力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泡椒花生(生产日期:2024-03-04),其中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泡椒花生已经在《检验报告》送达前销售完毕。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由于销售完毕较久,未召回到相关产品。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做好原料进货查验,加强食品生产过程控制,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1.5元;2.罚款10000元。
二、北碚区百品食府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百品食府(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消毒日期:2024年8月29日),其中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至现场检查时,上述不合格批次碗(复用餐饮具)已全部使用完毕。因当事人使用的不合格碗为复用餐饮具,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加强餐饮具的清洗和消毒工作,当事人已开展了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北碚区廿一餐饮服务部(个体工商户)使用的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廿一餐饮服务部(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餐碗(消毒日期:2024年9月12日),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至现场检查时,上述不合格批次餐碗已全部使用完毕。因当事人使用的不合格餐碗为复用餐饮具,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加强餐饮具的清洗和消毒工作,当事人已开展了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北碚区庆与念餐饮店使用的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庆与念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餐碗(消毒日期:2024年9月11日),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至现场检查时,上述不合格批次餐碗已全部使用完毕。因当事人使用的不合格餐碗为复用餐饮具,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加强餐饮具的清洗和消毒工作,当事人已开展了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