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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342T/2024-0033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14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4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41号)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北碚区煊玛特百货经营部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煊玛特百货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韭菜(购进日期:2024年5月26日),经抽样检验其中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韭菜销售。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优化管理与进货渠道。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向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9.8元;2.处罚款2000元。
二、北碚区客百年生鲜经营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客百年生鲜经营店(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韭菜(购进日期:2024年5月27日),经抽样检验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韭菜销售。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优化管理与进货渠道。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向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10元;2.处罚款1500元。
三、北碚区同泰路金惠生活超市经营的小米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同泰路金惠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小米辣(购进日期:2024年5月29日),经抽样检验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小米辣销售。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优化管理与进货渠道。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向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7.88元;2.处罚款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