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 >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342T/2024-0009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05 | [ 发布日期 ] | 2024-03-05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4号)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北碚区玖号超市经营的三奈(山奈)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玖号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三奈(山奈)(购进日期:2023年11月13日),经抽样检验其中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处罚款25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91元。
二、北碚区山诚杨师餐饮店使用的饭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山诚杨师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饭碗(复用餐饮具)(加工日期:2023年11月23日),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至现场检查时,上述不合格批次饭碗(复用餐饮具)已全部使用完毕。因当事人使用的不合格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加强餐饮具的清洗和消毒工作,当事人已开展了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并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5月8日,当事人因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行为已经被责令改正并警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