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 >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4-0008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26 [ 发布日期 ] 2024-02-26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0号)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批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市北碚区荣唐副食超市经营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市北碚区荣唐副食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老姜(购进日期:20231115日),其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不合格批次老姜已售罄。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老姜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8元;2.罚款2500元。

二、北碚区胡丽琼副食店经营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胡丽琼副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老姜(购进日期:20231119日),其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不合格批次老姜已售罄。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老姜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0元;2.罚款1000元。

三、北碚区集合生活超市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集合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31123日),其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不合格批次牛蛙抽样后无剩余。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牛蛙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5.47元;2.罚款2500元。

四、北碚区李虎餐饮店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李虎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20231126日),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牛蛙已经在检验报告送达前销售完毕。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开展了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将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牛蛙作为食品原料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2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61.6元。

五、北碚区陈忠志餐饮店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陈忠志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20231124日),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牛蛙已经在检验报告送达前销售完毕。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开展了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将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牛蛙作为食品原料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2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68.8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