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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4-0007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18 [ 发布日期 ] 2024-02-18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7号)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北碚区绿美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绿美农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1025日),经抽样检验其中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豇豆售卖。经查,该批次豇豆已经在检验报告送达前销售完毕,因是零售,且时间久远,当事人无法召回到已售出的该批次豇豆。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开展了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决定:1.罚款2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0元。

二、北碚区蛙岛主餐饮店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蛙岛主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31011日),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牛蛙。经查,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采购的食品原料不合格,应当承担责任。因不合格批次的牛蛙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32.2元;2.罚款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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