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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4-0007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06 [ 发布日期 ] 2024-02-06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5号)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批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北碚区浙景生活超市经营的泥鳅(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浙景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泥鳅(淡水鱼)(购进日期:20231030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对购进的上述食品进行进货查验。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泥鳅(淡水鱼)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48元;3.罚款2500元。

二、北碚区渝露聚餐饮店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渝露聚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牛蛙(购进日期:20231024日),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牛蛙除抽检外,其余全部作为食材使用完毕。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牛蛙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采购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作为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处罚款25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1072.01元。

三、北碚区欧联生鲜食品超市销售二荆条(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欧联生鲜食品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二荆条(辣椒)(购进日期:20231123日),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二荆条(辣椒)销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的二荆条(辣椒)已全部售出。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开展了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罚款2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7.86元。

四、刘道芳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刘道芳(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107日)经抽样检验其中吡虫啉、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处罚款1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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