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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4-0006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06 [ 发布日期 ] 2024-02-06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3号)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北碚区艾万良副食店销售的红小米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艾万良副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红小米辣(购进日期:20231016日),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红小米辣售卖。经查,该批次食品已经在检验报告送达前销售完毕,因是零售,且时间久远,当事人无法召回到已售出的该批次红小米辣。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开展了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二、彭用(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彭用(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1018日),其中倍硫磷、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豇豆售卖。经查,该批次食品已经在检验报告送达前销售完毕,因是零售,且时间久远,当事人无法召回到已售出的该批次豇豆。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开展了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决定: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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