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342T/2024-0006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2-05 | [ 发布日期 ] | 2024-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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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2-05 |
[ 成文日期 ] | 2024-02-05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1号)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批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北碚区聚创生鲜食品超市销售的红小米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聚创生鲜食品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红小米辣(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7日),经抽样检验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红小米辣销售。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优化管理与进货渠道,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红小米辣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红小米辣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处罚款2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24元。
二、北碚区聚创生鲜食品超市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聚创生鲜食品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泥鳅(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7日),经抽样检验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泥鳅销售。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优化管理与进货渠道,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泥鳅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泥鳅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处罚款2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78元。
三、北碚区秀元四季便利店销售的黄辣丁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秀元四季便利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黄辣丁(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6日),经抽样检验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的黄辣丁销售。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优化管理与进货渠道,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发布了召回通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黄辣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黄辣丁的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总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处罚款2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59.84元。
四、北碚区王鲜生生鲜食品超市销售的红小米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王鲜生生鲜食品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红小米辣(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6日),经抽样检验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红小米辣销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的红小米辣是当事人从重庆双福批发市场购进的,已全部售出。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分析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罚款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