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9342T/2022-0001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2-08 | [ 发布日期 ] | 2022-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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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2-08 |
[ 成文日期 ] | 2022-02-08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1号)
在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或评价性抽检)中,涉及我区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全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渝双林水饺(猪肉)
1. 抽检基本情况。红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辖区的红河县物美购物超市销售的渝双林水饺(猪肉)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为:DC215325000993,生产日期:2021-03-02,包装标识生产者为重庆全桂食品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295-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 核查处置情况。我局于2021年11月21日收到《检验报告》(NO:WT2021010242)后,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4日向重庆全桂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并对重庆全桂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其成品库房内无生产日期为2021-03-02的渝双林水饺(猪肉)。留样冰柜中有生产日期为2021-03-02的渝双林水饺(猪肉)留样品4袋。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留样冰柜中的留样品生产日期为2021-03-02的渝双林水饺(猪肉)4袋进行抽检,经送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
二、重庆雅斛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石上清泉优质饮用天然矿泉水
1.基本抽检情况。重庆雅斛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石上清泉优质饮用天然矿泉水(抽样单编号为:GC21510000003937444,生产日期:2021年8月22日),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 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1年9月30日依法到重庆雅斛饮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石上清泉优质饮用天然矿泉水。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的石上清泉优质饮用天然矿泉水已全部销售完毕。我局向重庆雅斛饮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重庆雅斛饮品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抽检结果提出异议。我局要求重庆雅斛饮品有限公司进行自查整改。
3. 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依法责令重庆雅斛饮品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三、北碚区丰鸥超市销售的牛蛙
1.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丰鸥生活超市销售的牛蛙(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50846407,购进日期:2021-8-23),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2.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食品,北碚区丰鸥生活超市也未申请复检。
3.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认为北碚区丰鸥生活超市销售的牛蛙经食品安全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应当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北碚区丰鸥生活超市主动配合我局调查,且涉案财物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北碚区丰鸥生活超市减轻处罚。最终对北碚区丰鸥生活超市作出以下决定: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3000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129.8元。
四、北碚区华雲超市销售的香蕉
1.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华雲超市销售的香蕉(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50848778,购进日期:2021-9-18),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2.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食品,北碚区华雲超市也未申请复检。
3.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认为北碚区华雲超市销售的香蕉经食品安全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应当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北碚区华雲超市主动配合我局调查,且涉案财物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北碚区华雲超市减轻处罚。最终对北碚区华雲超市作出以下决定: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3000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25元。
五、北碚区徐浩锬百货店销售的炒花生
1.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徐浩锬百货店销售的炒花生(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50848651,购进日期:2021-9-15),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2.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食品,北碚区徐浩锬百货店也未申请复检。
3.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认为北碚区徐浩锬百货店销售的炒花生经食品安全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北碚区徐浩锬百货店主动配合我局调查,且涉案财物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北碚区徐浩锬百货店减轻处罚。最终对北碚区徐浩锬百货店作出以下决定: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2000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六、北碚区益家生鲜食品超市销售的香蕉、小米辣
1.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益家生鲜食品超市销售的香蕉(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50847630,购进日期:2021-9-2),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北碚区益家生鲜食品超市销售的小米辣(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50847629,购进日期:2021-9-2),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2. 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食品,北碚区益家生鲜食品超市也未申请复检。
3. 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认为北碚区益家生鲜食品超市销售的香蕉和小米辣经食品安全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应当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北碚区益家生鲜食品超市主动配合我局调查,且涉案财物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北碚区益家生鲜食品超市减轻处罚。最终对北碚区益家生鲜食品超市作出以下决定: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5000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10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