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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1-0032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22号)

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小食杂店经营者共1批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北碚区好又多百货超市销售的薄豆干(抽样单编号:GC21500000650200084,购进日期:2021819日),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199日依法到北碚区好又多百货超市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薄豆干销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的薄豆干是当事人于2021819日以9/kg的单价从重庆市聚超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5kg薄豆干,我局执法人员以单价12/kg购买了1.97kg的薄豆干用于检测,其中备样数量0.9kg,剩下的3.03kg薄豆干,当事人以12/kg的价格销售完毕。本局于202199日向北碚区好又多百货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北碚区好又多百货超市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抽检结果提出异议。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2021820日当事人销售薄豆干,共计3.03kg,销售价格为12/kg。当事人上述不合格薄豆干的货值金额为60元(5kg×12/kg),违法所得为60元(5kg×12/kg)。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薄豆干添加了苯甲酸及其钠盐,按照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豆干类食品不得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货值金额较小,结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3.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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