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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1-0029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9342T/2021-0029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 成文日期 ] 2021-11-08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16号)

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生产企业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魔芋爽(孜然味),标称生产者名称:重庆市天润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GC21500109651110016,检验结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批号:2021-07-09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17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批次为2021-07-09、规格为315g/袋的魔芋爽(孜然味)依法进行了现场抽样检查,共抽样8袋。

2021811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上述魔芋爽(孜然味)出具了《检验报告》,其检验报告编号为NO.A21SZ02983,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1812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本局于2021813日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将剩余涉案批次42袋魔芋爽(孜然味)自行销毁,该批次产品未在市面上进行销售。

三、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202179日当事人生产了315g/袋的魔芋爽(孜然味),共计50袋,销售价格为10/袋。货值金额以抽样基数计为500元(50×10/袋),违法所得为80元(8×10/袋)。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魔芋爽(孜然味)的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进行销毁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产品未在市面上进行销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2.罚款10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于2021913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魔芋爽(孜然味)抽检不合格的问题整改报告》。当事人通过对比整改前后山梨酸及其钾盐相关指标变化,最终认定此次不合格原因为:生产配料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不当,致使山梨酸及其钾盐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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