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连渝食品有限公司)
渝北碚市监处字〔2020〕202号
当事人:重庆连渝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3204912596
住所: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天宫村7组
法定代表人: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天宫村7组
2020年9月17,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生产现场获证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无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记录、关键控制点记录、检验记录及销售记录;检验人员不在岗;部分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对上述存在问题,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7日前予以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没有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当事人涉嫌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2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3150010923277,食品类别:其他食品,品种明细:涨发毛肚、火锅黄喉、涨发鸭(鹅)肠,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1日。
2020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正在进行毛肚加工,库房及外包装间有预包装食品“匠心脆毛肚”,标识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17日。当事人生产场所获证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无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记录、关键控制点记录、检验记录及销售记录;检验人员不在岗;部分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以渝北碚市监责改﹝2020﹞12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7日前予以改正。
2020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正在从事生产活动,上述问题仍未整改。当事人速冻库中存放有预包装毛肚,包装标识为:匠心脆毛肚,重庆连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3150010923277,生产日期:2020年10月28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生产现场原料入口处堆放大量盐渍毛肚,物料通过人流通道进入车间,无作业人员洗手消毒设施,配料间有大量积水,照明灯损坏,有杂物堆放,内包装消毒柜中紫外灯已损坏;检验室检验员在江津工作,不在厂区,未对出厂食品进行检验;当事人生产时,没有做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记录、关键控制点记录、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部分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证明当事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2、本局第一次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当事人提交的公司员工花名表,证明当事人生产现场存在问题的事实;
3、本局制作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事实;
4、本局第二次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对当事人的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对第一次检查存在问题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事实。
本局依法于2020年12月17日以渝北碚市监听告字〔2020〕2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生产现场物流、人流通道混用,无作业人员洗手消毒设施,配料间有积水和堆放杂物,内包装消毒设施损坏,其获证时的生产条件已发生变化,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的规定,属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当事人未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部分员工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工作,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属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当事人未实施关键环节控制,无生产记录、关键控制点记录,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的规定,属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原料进货查验记录,且未执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无出厂检验记录及销售记录,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以及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属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检测人员不在厂区,不具备开展食品出厂检验条件,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的规定,属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一项和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多个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结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4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交款书,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每日可以依法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碚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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