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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凌碚商贸有限公司)

日期: 2020-11-30

渝北碚市监处字2020174

者:XX

称:重庆市凌碚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DUPT2F

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文星湾41

经营范围:食品、保健食品、日用品、美术工艺品、床上用品、I类医疗器械、健身器材的销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承办经批准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展览展示服务。

20208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经营的“阿尔发纤缘饼干”,生产商:天津阿尔发保健品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1704幢,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712011600260该产品共有两袋,外包装均为透明塑料袋,内有24袋独立小包装,其中内包装一袋为黄色,一袋为紫色,其中内包装为黄色的一袋,生产日期为:2019.07.01,保质期为9个月;内包装为紫色的一袋,生产日期为:2019.09.10,保质期为9个月。你(单位)能够提供相应的进货票据及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检验报告。你(单位)经营的上述产品被检查时正放在货架上,且包装袋上有¥25.00的价签。经查,上述产品你(单位)于202011日购进,进货价格为15.5/袋,从江北区糖舒食品经营部购进的,无法提供销售记录,该过期保健食品货值金额为25×2=5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1份、产品照片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购货情况。

本局依法于20201117日以渝北碚市监经告字〔2020174《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你(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你(单位)的涉案财物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载量权办法》第十四条(七)项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载量权办法》第十四条(七)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共2袋;

3.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交款书,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每日可以依法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碚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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