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北碚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专栏>行政处罚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溪边树商贸有限公司)

日期: 2021-04-20

渝北碚市监处字〔2021〕100

当事人:重庆溪边树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PNAX6E

法定代表人:刘薇萤

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XXXX

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云清路

2021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德国hubner补铁剂、德国hubner复合维生素无中文标签标识。执法人员依法对没有贴中文标签的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1年3月1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货架上摆放着:1、德国hubner补铁剂,数量:2盒,货品包装上印有Eisen VITAL Liquid EISENVERSORGUNG,包装上印有有效期至2023.01,规格:20 sticks a 10 ml,2盒均无中文标签标识;2、德国hubner复合维生素,数量:1盒,货品包装上印有Immun PRO Kids ,规格:15 Direktsticks a 15 ml。上述产品是当事人于2020年在网上购买的,以75元/盒价格购进德国hubner补铁剂共2盒,在其门市以175元/盒价格对外销售,以75元/盒价格购进德国hubner复合维生素共2盒,在其门市以156元/盒价格对外销售。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未贴中文标签标识的德国hubner补铁剂、德国hubner复合维生素各2盒,自己小孩吃了一盒德国hubner复合维生素,其他均未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为0元,违法所得为0元,货值金额为175元/盒×2盒+156元/盒×1盒=506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2.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当事人销售没有贴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3.本局制作的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当事人销售没有贴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本局依法于2021年49日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为了维护食品安全,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履行食品经营者义务。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德国hubner补铁剂、德国hubner复合维生素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标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属销售没有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没有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涉案财物数量较少,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上述未标识中文标签的德国hubner补铁剂2盒、德国hubner复合维生素1盒;

3.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交款书,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每日可以依法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碚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4月1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