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艺欢园食品有限公司)
渝北碚市监处字〔 2020 〕67号
当事人:重庆艺欢园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83922492Y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私营)
住所: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东阳村凉厅社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联系电话:1*************
2020年2月11日,我局收到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关于不合格食品的情况通报函》称:其在查处江北区壹陆捌食品经营部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违法行为时,发现涉案油脂酸败的食品怪味胡豆(标称规格:2.5kg/袋,生产日期:2019年11月17日,生产商:重庆艺欢园食品有限公司)。我局将《检验报告》(NO:430319121237212-S)、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SC19500000564632814)等送达当事人。2020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艺欢园食品有限公司现场进行了检查,在其库房发现被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3件(规格:2.5kg/袋*8袋),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北碚市监强措字【2020】023号),对其库房被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3件进行了扣押。同时,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不合格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检验原始记录、销售记录等。2020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库存的3件产品进行了抽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其库存3件产品为合格。2020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对扣押的3件产品予以解除强制措施。
经调查,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来函称的不合格怪味胡豆是当事人2019年11月17日生产,一共生产了6件,每件8袋,规格为2.5kg/袋,其标签标注有:“怪味胡豆,重庆艺欢园食品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19300”等内容。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3日将其中3件以205元/件的价格销售给江北区壹陆捌食品经营部,其余3件在一直存放在库房。2019年12月12日,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壹陆捌食品经营部仅剩的3袋该批次怪味胡豆进行了抽检,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酸价(以脂肪计)为6.9mg/g不符合GB 19300-2014的≤3mg/g标准。当事人于2020年1月21日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前往北区壹陆捌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查看,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7日共生产48袋怪味胡豆,规格为2.5kg/袋,其中3袋为不合格产品。每袋价格为25.625元,货值金额为76.875元,因其未进行成本核算,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NO:430319121237212-S)、关于检验报告中酸价项目的说明、检验结果通知书(SC19500000564632814)、样品检验记录、出厂检验报告、案件线索移送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 投料记录、入库登记单、销售台账、送货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NO:430319121237212-S)、《检验报告》(NO:2020-02SS030080),证明该不合格批次怪味胡豆货值金额为76.875元。
本局于2020年6月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北碚市监经告字(2020) 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交款书,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每日可以依法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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