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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御和药品销售有限公司)

日期: 2020-06-28

当事人:重庆御和药品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09MA5UNTGL1W

营业场所:重庆市北碚区云盛路69号、71号、73号、75号、77号

负 责 人:黄新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零售:药品、香烟;销售:类医疗器械、类医疗器械、类医疗器械、消毒用品、保健食品、食品、日用百货、化妆品、眼镜,从事医疗诊疗活动,保健按摩服务,美容美体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5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医疗器械专柜上经营有电子血压计,产品型号:LS805-F,粤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201289号,生产企业: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年01月10日,使用期限:3年,数量:2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扣押,并对检查情况拍照留证。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2020年5月7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7年6月27日,在重庆市北碚区云盛路69号、71号、73号、75号、77号经营,主要经营:零售:药品、香烟;销售:类医疗器械、类医疗器械、类医疗器械、消毒用品、保健食品、食品、日用百货、化妆品、眼镜,从事医疗诊疗活动,保健按摩服务,美容美体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17年8月3日从重庆禧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电子血压计(产品型号:LS805-F,粤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201289号,生产企业: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年01月10日,使用期限:3年),共购进3台,购进价135.7元/台,并于2017年10月19日对外销售1台,销售价299元/台。2020年5月7日,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内进行检查时,发现上述已过期的电子血压计正在对外进行销售。经查实:当事人经营过期的电子血压计的货值金额为299x2=59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事实;

3、 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单位《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及《重庆禧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库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购买上述医疗器械的销售单位资质、购买数量及价格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4、对当事人委托人唐**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电子血压计销售清单,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的电子血压计货值金额为598元的事实。

本局依法于2020年日以渝北碚市监经告字〔2020〕7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过期的医疗器械较少(数量2台,货值金额598元),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子血压计2台;

3、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交款书,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每日可以依法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碚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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