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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炯孚商贸有限公司)

日期: 2020-02-20

渝北碚市监处字〔2021〕55号

当事人:重庆炯孚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60C83R5M

成立日期:2019年4月28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销售:食品、苗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销售: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象牙及制品除外)、玻璃制品、陶瓷制品、包装材料、实验室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办公用品、日用百货、花卉、树木(不含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蔬菜;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仓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展览展示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XX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XXXXXXXXX

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龙凤一村139号

本局于2020年122日,对当事人以涉嫌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霉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为由,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4月办理了《营业执照》,住所重庆市北碚区龙凤一村139号。2020年8月,当事人在住所以超市的经营方式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日用百货等商品销售经营,属有限责任公司。

现查明:2020年1030日,当事人从他人处以3.04/公斤的价格购进上海青(普通白菜)112公斤,并在北碚区龙凤一村130号自办超市内对外销售,标示销售价格6.28元/公斤,在销售时,被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现场监督抽样检验。上述随机抽样抽取的上海青(普通白菜)商品,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后出具了《检验报告》(No:2020-03SP110282号),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21日,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0-03SP110282号)和《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0500109651120108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也未对抽样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判定依据提出异议。

另查明:当事人在他人处购买的上海青(普通白菜),未索要销售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保留相关进货凭证,故当事人对销售商的真实身份、联系方式未尽到查验核实的责任,销售的经检验不合格的上海青(普通白菜)涉案金额19.68元,违法所得10.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立案审批表,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及办案人员为XX、XX的事实;

3、对当事人委托的XXX的询问笔录、XXX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XXX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当事人对抽样检验过程及结果无异议和购买销售不合格上海青(普通白菜)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抽样时照片、《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0500109651120108号)、抽样时现场照片和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后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0-03SP110282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上海青(普通白菜抽样检测并送达抽样检验结果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2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北碚市监告字[2021]12号),告知了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没收销售不合格上海青(普通白菜)的违法所得10.56元和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9)要求的不合格上海青(普通白菜),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项的规定,属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霉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为了维护食品安全,国家制定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履行食品经营者(生产者)的义务。本案中,当事人销售农药最大残留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不合格上海青(普通白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向销售商索要《营业执照》复印件、保留购货凭证,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上海青(普通白菜)涉案货值金额较少,违法所得也较少,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七)项的规定,可对当事人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霉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七)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并作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10.56元;

2、罚款2500元整。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交款书,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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