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类情形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修订出炉
12月8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配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该局市修订出台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根据规则,七类情形应当不予行政处罚,进一步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
这些情形包括: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在五年内未被发现;
(四)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
(五)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
(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七)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另外,对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据了解,本次对规则的修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对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衔接的内容进行修改,如增加包括“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生产经营活动”等新的行政处罚种类等。
二是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增加了“可以不予处罚”的裁量情形,并对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形作了补充和完善。
三是对部分文字内容进行调整,增强协调性,如将“残疾、疾病”的表述,修改为“重大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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