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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查处疫情期间扰乱市场秩序典型案例(四)

日期:2022-11-28

疫情歼灭战打响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强化价格、质量、计量等市场秩序治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以监督检查、行政指导与执法处罚相结合,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从严从重从快进行处理。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南岸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中某医药公司”哄抬价格案

11月18日,接群众举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会同南岸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位于南岸区茶园经营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为药品批发企业,在疫情临时管控后提高连花清瘟胶囊销售价格,进销差价率涨幅达到34.39%-41.72%。当事人在涉疫药品成本未变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涉疫药品销售价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南岸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拟作出清退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开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潘华生鲜经营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损害消费者利益案 

11月10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联合计量检测机构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对当事人店内正在使用的一部型号为“TCS-电子台秤 2009F392”的电子台秤进行现场测试,将7kg的标准砝码置于该电子秤上,分别按该电子秤上的单价1、单价2、单价3、单价4按键时,该电子秤显示的重量依次为7.3kg、7.7kg、8.05kg、8.4kg,与标准砝码重量均不一致,检测人员当即对该电子秤出具了检定不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属于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开州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对潘华生鲜经营店破坏计量准确度的违法行为责令赔偿消费者损失,拟作出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佳景生活超市”不履行优惠承诺案

11月13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位于忠县忠州街道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发放促销宣传单等形式,宣称从11月10日至13日开展双十一促销活动,青椒特惠价3.98元/kg、土豆特惠价1.98元/kg、曲香猕猴桃特惠价5.98元/kg、火龙果的特惠价7.98元/kg,但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以青椒7.16元/kg、土豆3.36元/kg、曲香猕猴桃9.96元/kg、火龙果11.96元/kg的价格进行结算,并未按照其促销特惠价进行结算。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对佳景生活超市不按规定履行优惠承诺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再次提醒: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更应遵守法律规定,更好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严禁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保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破坏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的,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或通过重庆网络问政平台(https://cqwz.cqnews.net/index)、市政府“互联网+督查”网络平台(https://www.cq.gov.cn/sy/dc/)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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