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信息>部门动态>市局

重庆率先在全国修订出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行为规范》

日期:2021-10-13

结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落实,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全面启动《电子商务平台落实法定责任行为规范》(渝市监发〔2020〕39号)修订工作,从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实际出发,强化行政监管与平台自治之间的衔接,立足核心职能,聚焦“零星小额”“便民劳务”两类免于登记情形的界定、“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的责任、禁止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相关的规定、平台经营者数据报送的义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平台经营者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不合理限制”与“不合理条件”的方式等重点、热点方面,修改形成《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从压实平台责任入手,推进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规范管理,保护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持续健康发展。《行为规范》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通过重点梳理《办法》相关条文内容,同时,结合《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关于平台经营者组织促销行为的相关规范内容,以及《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已废止等情况,在原《电子商务平台落实法定责任行为规范》结构框架上,从八个方面的内容入手进行修订,最终形成共11章71条的《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是结合《办法》内容,在全国率先梳理细化平台经营者法定责任,旨在使平台经营者明确知晓相关行为规范,不断提升自治管理水平,同时,它也是基层开展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规范管理工作时的指导手册,便于在《办法》出台后,基层干部全面掌握平台责任的具体内容,深入推进平台主体规范管理工作。

《行为规范》进行了重点修订的八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总体上做好与《办法》的衔接

一是修改名称,将“电子商务平台”修改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办法》保持一致,同时,使平台经营者法定责任的内容表述上更为准确;二是衔接《办法》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中网络服务提供者角色定位精神,将当前新业态中最典型的平台性服务,归纳为“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社交、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提供上述服务,就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义务的内容,增加至《行为规范》的第二条第三款。

2、补充主体资格责任

根据《办法》第八条,增加“零星小额”和“便民劳务”两类平台内经营者免于登记情形的内容,形成《行为规范》第六条;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补充细化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公示主体信息的内容,尤其是依法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市场主体公示相关自我声明的规定,形成《行为规范》的第七条与第八条。修订后的主体资格章共包括了依法取得主体资质等6项责任。

3、完善自治管理责任

根据《办法》第二十四与二十六条,从核验登记、核验更新、动态监测、及时提醒、技术支持、更新公示等6个方面完善平台经营者核验公示义务,形成《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从明确身份信息保存规定、交易信息范围等方面完善平台经营者的信息保存义务,形成《行为规范》第十五条;修改平台经营者组织促销行为的相关规范内容,形成《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修订后的自治管理章共包括了管理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和信息等12项责任。

4、加强自营交易管理责任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将原消费者权益保护章节中的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禁止性规定,修改为禁止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相关规定,调整形成《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并在禁止性方式列举中增加兜底项,为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禁止网络不正当行为规定》留下适用的空间;根据《办法》第十六条,修改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规定,形成《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根据《办法》第二十条,新增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特殊信息披露与保存义务,形成《行为规范》第三十一条。修订后的自营交易管理章共包括了不得销售或提供法律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等9项责任。

5、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新增平台经营者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的义务内容,形成《行为规范》第四十五条;根据《重庆市网络社区团购合规经营指南》第十六条,在区分标记自营与非自营义务中,加入未标明或未完整标明实际销售者,引起误认的,平台经营者应承担商品销售者的法律责任的内容,形成《行为规范》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根据《办法》第十七条,修改完善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性与禁止性规定,形成《行为规范》第四十六条;根据《办法》第十八条,新增以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相关义务规定,形成《行为规范》第四十七条。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章共包括了依法披露商品或服务的信息等9项责任。

6、加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责任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新增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方式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对收集、使用敏感信息的特别要求,形成《行为规范》第五十三条,修改平台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形成《行为规范》第五十四条。修订后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章共包括了依法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等4项责任。

7、加强协助监管责任

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补充完善了平台经营者在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活动中,按要求提供有关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等交易信息的义务,并在技术方面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等内容,形成《行为规范》第六十条;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细化平台经营者按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数据信息内容,形成《行为规范》第六十二条;根据《办法》第十条,新增平台经营者为申请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符合要求的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义务内容,形成《行为规范》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新增平台经营者数据报送义务具体落地的要求内容,形成《行为规范》第六十四条;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八条,新增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在统一促销中出现违法行为时的处置、保存、协助等义务内容,形成《行为规范》第六十五条。修订后的协助监管章共包括了平台数据报送等8项责任。

8、其他方面责任的调整

一是调整合同格式条款制定与使用责任,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新增平台经营者修改协议规则时的保存与保证义务内容,形成《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改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格式合同时的禁止性内容,形成《行为规范》第三十八条与第三十九条。修订后的合同格式条款制定与使用章共包括了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确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等11项责任。二是调整其他法定责任,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细化具体“不合理限制”与“不合理条件”的方式,加强平台经营者不得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要求,形成《行为规范》第六十九条。修订后的其他法定责任章共包括了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3项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