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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我市出台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

日期: 2021-03-16

近日,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市级部门联席会办公室制发了《重庆市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试行)》,为我市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

中办、国办近日在《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中要求,要全面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探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及时核查举报涉及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积极响应,认真调研、反复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试行)》。《办法》共22条,分别界定了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概念,确立了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办理、告知、整改程序,主要解决了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畅通了举报的渠道。对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电话等方式举报;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受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二是明确了举报的受理机关。举报人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举报的,由上级机关负责受理;向市级或区县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的,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受理;同时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和市级或区县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的,由上级机关负责受理。三是规范了举报的处理程序。对举报的受理分工、核查方式、处理时限、处理方式、文书内容,以及政策制定机关的材料提交、回复时限、整改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不予受理、作出处理决定、提出处理建议或终止核查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实名举报人。四是强化了执行整改的力度。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决定书或建议书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至受理机关。对受理机关的核查,政策制定机关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核查行为,或者拒绝整改和书面反馈整改情况的,受理机关为上级机关的,应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受理机关为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等反映情况;对构成行政性垄断的,依法报送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反垄断调查。

联席会议办公室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积极举报,以营造我市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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