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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 “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取得扎实成效

日期:2020-09-29

自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以来至9月24日,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出动执法人员52590人次,检查各类涉鱼市场主体81111个次,现场整改问题4992个。全市共立案12件,结案7件;移送农业部门案件线索6条、非法渔获物21只、禁用渔具138个;移送公安部门案件线索1条、涉案嫌疑人1人。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管局选出首批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一、任某涉嫌虚假宣传案

2020年7月20日,南川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来到任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大厅内活鱼销售区的玻璃缸中有活鱼销售,玻璃缸上挂有标价签,标价签上书写有“长江鲢鱼68元/500g”,“长江花鲢48元/500g”字样。当事人现场在执法人员的要求下提供了上述活鱼的进货单据和点菜单(也是结账单),当事人销售的活鱼进货单据品名是“花鲢”、“白鲢”,点菜单上菜品是“长江花鲢”。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长江花鲢”、“长江鲢鱼”实际产地为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为养殖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是在价签上利用“长江”作为鱼的产地对消费者进行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

二、刘某未取得经营利用许可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刘某在渝北区三亚湾水产品交易市场内从事水产品批发、零售,在接到下游经销商李某的订单后,当事人即从渝北区某海鲜美食排档进购胭脂鱼,并能提供该海鲜美食排档的《营业执照》、《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及养殖厂家的《四川省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当事人于2020年7月分两次向李某销售胭脂鱼共20.5斤,货值金额为530.1元。经查明,刘某经营养殖的国家保护类动物胭脂鱼,并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人工养殖的保护动物应取得农业部门的相关经营许可。胭脂鱼为国家二级保护鱼类,经营人工养殖的该鱼类,应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当事人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保护鱼类,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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