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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类(共17条)

日期: 2023-08-24

1.巩固产业链合作体系。围绕工业企业33条重点产业链,制定“大企业产品需求清单”和“中小企业产品(服务)供给清单”,围绕汽车芯片等紧缺材料,针对性召开行业协调会、企业供需对接会,促进信息联通、订单共享、产能对接、高效协作。

2.着力缓解用“箱”困难。加快推进集装箱共享调拨体系建设,探索推广海运、铁路集装箱互认,联动沿线设置集装箱还箱点,改善用“箱”循环。争取国铁集团班列开行和用“箱”支持,探索开展集装箱“拼箱”、冷链库箱进口、高铁货运等业务。

3.促进通关便利。支持企业自主选择进出口货物申报模式,深化应用“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措施,保障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快速通关。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企业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走出去”。

4.支持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强冷链物流和全市设立的监管首仓冻品统一仓储、检疫检测、集中消杀,对因疫情防控需要、采取高频次检疫消杀的冷链物流企业、监管首仓给予一定支持。

5.优化快捷通关。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给予快速通关保障。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对涉及CCC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

6.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严格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政策,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取消港口建设费,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支持构建全市城乡冷链物流体系,逐步提升我市铁路货运分担比例,强化水运物流服务能力。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全面取消不合规收费。

7.强化生产服务保障。加强跨境和国内物流统筹调度,保障外贸外资企业、工业“双百企业”及全产业链生产物资供应。对经济贡献度较大、订单履行时间紧迫的重点外贸外资企业及其上下游配套企业和物流企业,全力保障用工。优化快捷通关,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生产设备、原材料给予快速通关保障。对汽车零部件产品、防疫物资等,如需送实验室检测的,可凭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检测报告或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降低送检比例。

8.支持加工贸易稳定发展。全力做好加工贸易重点电子信息企业用工保障及产业链配套。用好加工贸易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加工贸易企业稳订单、保障用工、降低物流成本、技术改造等,引导承接沿海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推动加工贸易稳中提质。

9.市级物流重点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上政策执行至2023年底。

10.围绕重庆运营定期国际卡车航班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年的奖励。以上政策执行至2023年底。

11.推行海关业务“网上办”“掌上办”。积极指导企业运用“互联网+海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关企合作平台”“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等办事平台,开展海关业务远程网上办理。推行“多证合一”“注销便利化”,实现海关与商事登记“一网受理、并行通办”。

12.实行进口矿产品“先放后检”。对企业进口研发用样品一般不实施验证和检测。对重庆关区重大项目进口成套设备,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允许由口岸转场到使用地实施检查,实行“一站式”随到随检。

13.促进农产品食品和生活消费品进口。加快验放民生相关急需进口物资,保障国内市场供应。

14.支持企业扩大出口。优化出口前监管,提供便捷出证服务,有针对性地做好出口货物检疫证书、处理证书、原产地证、卫生证书等出具工作。充分发挥AEO(经认证经营者)国际互认协调机制作用,助力企业在境外便利通关。

15.食品化妆品特定资质注册备案登记手续实行“业务先办、资料后补”的容缺办理方式。推动高资信企业认证便利化,对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运输、报关的企业申请高级认证的,实行优先培育、优先认证。

16.推行主动披露和容错机制。对疫情期间存在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企业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快递等渠道进行远程主动披露,海关及时予以受理。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符合主动披露要求的,不予行政处罚并减免滞纳金。

17.从简从快办理违规案件。违规案件从速办理,凡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违规案件,特事特办,原则上不扣留防疫货物物品、不收取保证金,对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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