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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疫情期间对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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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局:

  为贯彻落实总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和市局《关于印发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0〕9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现就疫情期间我市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试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时间及范围

  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疫情解除,对小麦粉、大米、挂面、焙炒咖啡四类低风险食品类别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试点,由各区县局审批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办理流程  

  市局制定《重庆市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见附件1),并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信息网站“政务服务”专栏(http://scjgj.cq.gov.cn)公示,供企业下载。告知承诺书需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一)申请

    1.申请企业登录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信息网站“政务服务”专栏(http://scjgj.cq.gov.cn),下载告知承诺书。

    2.申请企业携带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告知承诺书及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到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或政务大厅)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窗口办理。

  (二)许可

    1.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类别符合此次告知承诺试点类别要求,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即制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2.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理由。

    3.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多个食品类别的,其中一个类别不在告知承诺试点类别范围内,不实行告知承诺。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证后检查

  通过告知承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各区县局应当自发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开展证后监督检查(疫情期间检查时间顺延)。证后监督检查应当由辖区负责食品生产监管的科室组织实施,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安排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

对于新办证或食品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变更或延续,应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有关细则的要求,对照《低风险食品告知承诺监督检查评分记录表》(见附件2)对企业开展证后监督检查;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有效期届满延续等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变更或延续,应按相关规定对照《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对企业开展证后监督检查。

检查的内容重点是企业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检查发现食品生产企业存在厂房设施设备、功能区间布局、工艺设备布局等与承诺不符且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各区县局应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并予以处罚。

    (二)信息报送

    各区县局应强化工作衔接,注册许可科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许可信息传至负责食品生产监管的科室。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贯彻落实。各区县局要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在加强疫情科学防控的基础上,积极有效的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

  (二)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各区县局要切实加强许可与监管工作的衔接,履行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生产环节食品质量安全。

  (三)总结经验做法,提升服务效能。各区县局在实行告知承诺的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市局沟通、协调解决,要总结试点过程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效能。对试点工作如有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市局反馈。

   各区县局应及时将告知承诺的试点情况(包括试点企业数,品种类别,审批发证时效,“先证后查”相关情况等)上报市局。(联系人:食品生产处张瑜,联系电话:023-67209913,报送邮箱:sig_zhangyu@oa.gov)

  附件:1.重庆市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2.低风险食品告知承诺监督检查评分记录表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3月5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附件1.重庆市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docx
附件2.低风险食品告知承诺监督检查评分记录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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