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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0-07487 [ 发文字号 ] 渝北碚市监经处字〔2020〕53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绍林)

当事人:黄绍林

身份证号:6540011981****2910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

2019年11月25日上午,我局接群众举报称:黄绍林在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运大道99号无证生产加工肉制品,且其冻库中存放有其生产的过期食品。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的冻库及车间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库房中有大量泡椒凤爪等成品及包装袋等原材料,同时在其经营的冻库中发现了过期的香辣猪蹄和君芝友秘制猪蹄。我局于当日查封了上述预包装食品、过期食品及包装袋。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四条(十)项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与廖某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从2019年7月18日起租赁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运大道99号的车间及冻库,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7月底开始从事肉制品加工生产。

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主要有香辣凤爪、泡椒凤爪、香辣猪蹄、五香猪蹄等预包装食品。2019年9月,当事人受重庆健多源食品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委托,代加工生产泡椒凤爪等预包装食品。2019年11月25日上午,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库房存放有已经生产好的泡椒凤爪等预包装食品。在当事人原材料库房发现有水晶猪皮等预包装食品成品及未使用的包装袋。在当事人经营的冷冻库发现有香辣猪蹄等食品及鸡爪等原材料。

经查实,当事人生产的被我局查获的预包装食品有两种,一种为当事人受丰麒等三家公司委托代加工生产;另一种为当事人自产自销。两种货物的库存量及单价等详情如下:

黄绍林受委托加工生产的货品清单(表一)

序号

商品型号

规格

标称委托生产方

总数(袋)

单价(元/袋)

金额(元)

1

山椒凤爪(辐照食品)

180g

重庆丰麒食品有限公司

330

6.7

2211

2

山椒凤爪

100g

重庆丰麒食品有限公司

486

3.7

1798

3

山椒凤爪

250g

重庆丰麒食品有限公司

390

9.3

3627

4

山椒凤爪(山椒味)

100g

重庆健多源食品有限公司

55

3.7

204

70g

36

2.6

97

5

香辣凤爪(泡椒肉制品)

180g

重庆美铭香食品有限公司

281

6.7

1883

100g

重庆健多源食品有限公司

518

3.7

1917

6

山椒凤爪

180g

重庆美铭香食品有限公司

900

6.7

6030

7

山椒凤爪

238g

重庆美铭香食品有限公司

640

8.8

5632

8

山椒凤爪(山椒味)

100g

重庆健多源食品有限公司

720

3.7

2646

9

水晶猪皮

32g

重庆健多源食品有限公司

100

0.75

75

10

山椒凤爪

180g

重庆丰麒食品有限公司

270

6.7

1809

11

山椒凤爪

100g

重庆丰麒食品有限公司

280

3.7

1036

合计

28980

黄绍林自产自销的货品清单(表二)

序号

商品型号

规格

标识的委托方

标识的被委托方

数量

总数(袋)

单价(元/袋)

金额

12

香辣凤爪(山椒味)

200g

重庆君涵食品有限公司

42袋


42

4

168

13

香辣凤爪

200g

重庆君涵食品有限公司

27袋


27

4

108

14

麻辣凤爪

计量称重

重庆君涵食品有限公司

19.95公斤



24

478.8

15

香辣凤爪

计量称重

重庆君涵食品有限公司

0.6公斤



24

14.4

16

牛肚肉杂包


重庆君涵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天润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127袋


127

1.8元/包

228.6

17

香辣凤爪(山椒味)

200g

重庆君涵食品有限公司

40箱

40袋/箱

1600

4

6400

18

肉包


重庆天润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36袋


36

1.8

64.8

19

香辣猪蹄

2 kg

重庆天润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商)

重庆君涵食品有限公司

10箱

5袋/箱

50

45

2250

20

五香猪蹄

2 kg

重庆天润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商)

重庆君涵食品有限公司

22箱+2袋

6袋/箱

134

45

6030

21

君芝友秘制猪蹄

2 kg

重庆君涵食品有限公司

40袋


40

45

1800

合计

17542.6


现查明,当事人受重庆丰麒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健多源食品有限公司、重庆美铭香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为上述三家公司生产泡椒凤爪等预包装食品,上述三家公司实际由赵某一人在经营。当事人和赵某约定的加工费为5000元/吨,生产量为成品4吨,总价为2万元。2019年9月,赵某将定金5400元支付到当事人员工张某的私人账户。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当事人受委托生产部分的商品单价如表一所示。因此,当事人受委托生产商品的货值为28980元,计算方式为市场平均价×总袋数,以180g装的山椒凤爪(辐照食品)为例,货值为6.7元/袋×330袋=2211元。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由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证提供。当事人代加工生产的原材料等均由委托方提供,因此当事人生产这一部分货物的违法所得为5400元。

当事人生产的标称有“重庆君涵食品有限公司”及“重庆天润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预包装食品货值为17543元,计算方式为单价×总袋数,以香辣凤爪(山椒味)为例,货值为4元/袋×42袋=168元。并且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香辣猪蹄、君芝友秘制猪蹄均已超过保质期,香辣猪蹄数量为50袋、君芝友秘制猪蹄数量为40袋,两种商品售价均为45元/袋,因当事人的上述自产商品并未销售,因此这一部分商品无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上述21种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46523元,违法所得为5400元。上述标称有健多缘、美铭香、丰麒的包装袋及纸箱为重庆健多源食品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自行印制并提供给当事人使用。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送货单》、《工资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当事人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委托加工协议》,证明当事人无证生产加工肉制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第三组:本局制作的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3份、对当事人员工张某询问笔录1份、对举报人的询问笔录,对委托方赵某及委托人周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无证生产加工肉制预包装食品及产品价格的事实;

第四组:对重庆丰麒食品有限公司、重庆美铭香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健多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人周某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送货单》,证明当事人无证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及产品价格的事实;

第五组: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现场检查的照片,证明当事人无证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第六组: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现场检查的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了过期食品的事实。

第七组:《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的多款凤爪等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当事人受委托部分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的事实。

我局依法于2020年5月8日以渝北碚市监经听告字〔2020〕4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许可再从事生产,但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当事人无证生产行为既无从重情节也无从轻情节,因此适用一般处罚。鉴于当事人无证生产的商品中又有过期食品,经我局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为货值金额的16倍。

针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这一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 没收上述21种预包装食品(除香辣猪蹄和君芝友秘制猪蹄)共计7062包;

2、 没收冻库中的原材料凤爪210 kg和毛肚442 kg;

3、 没收印有“重庆君函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天润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字样的预包装食品包装袋;

4、 没收违法所得5400元;     

5、 处罚款人民币744368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交款书,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每日可以依法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碚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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