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专题专栏>食品安全监管>监督检查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19-0639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1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19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1699号〕,涉及我市丰都县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这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抽检的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丰都店销售的“冻鸡大腿”(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3434498),金刚烷胺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西林、金刚烷胺等 20 项兽药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丰都店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至2019年9月4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单位于2019年7月31日购进的“冻鸡大腿”10件(每件10kg、标称生产商为重庆明品福冷链物流公司 超旭、生产日期2019年7月31日)已全部售完。该企业声称其经销的“冻鸡大腿”是由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统一配送,并向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出示了配送清单和该批次食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该批次“冻鸡大腿”配送金额每件150元,零售价为27.6元/kg,即每件售价276元,销售金额共计2760元。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重庆市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丰都店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杜绝购进和销售不合格食品,同时指导其积极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

三、对经营者依法处理情况

重庆市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丰都店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经查,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丰都店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同时积极开展食品召回工作。截至目前,未收到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信息。重庆市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