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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2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19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1699号〕,涉及我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这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抽检的重庆时代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散装包谷鸡蛋”(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3434361),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5日向重庆时代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至2019年9月5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单位于2019年8月4日从石柱县玉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的22.4kg“散装包谷鸡蛋”已全部售完。 该批次“散装包谷鸡蛋”配送金额为241.92元,售价为11.16元/kg,货值金额共计250元,违法所得8元。重庆时代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重庆时代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完善本公司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购进和销售不合格食品。

三、 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时代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重庆时代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元;2、处罚款5000.00元;罚没金额合计:5008元(伍仟零捌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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